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慈善总会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广泛动员
全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响应本会招募,自愿报名,并在本会登记注册,接受本会安排,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的,称为本会志愿者,简称“志工”。
第三条 志工的主要任务是:
①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长期服务;
②根据本会安排,参加慈善宣传、调研、筹募善款、项目实施等活动。
③承担赈灾、紧急救援等临时性、突发性志愿服务工作;
④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志工报名者经培训合格后,由本会发给《山西省慈善总会志愿者工作证》和《山西省慈善总会志愿者服务手册》。《工作证》是志工的身份、荣誉证明;《服务手册》是记录考核志工慈善服务工作情况的依据,由志工如实填写,由活动组织者和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第五条 总会对志工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完成任务者,给予表扬;成绩突出者给予嘉奖。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志愿者身份,由总会收回志工工作证,取消志工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2003年10月28日山西省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