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扩大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西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指志愿为本会募集慈善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是本会与捐赠人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其主要工作为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募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
第三条: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者募集的非定向慈善资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社会募集者募集过程中必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宣传策划费以及表彰奖励等必须的支出。
第五条: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配合,积极宣传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募集各类物资的,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由2003年10月28日山西省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