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4-11-21

“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工程基本概述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以公益慈善事业为突破口,探索社区、社工、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资源“五社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全国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慈善氛围,践行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以下简称“幸福家园”工程)是指中华慈善总会与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益宝”合作,利用合法资质,构建的一个服务全国广大村社通过互联网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平台型慈善项目。其入口为微信公众号“幸福家园村社互助”,由中华慈善总会联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会,为全国所有行政村和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单独设立村社主页,展示村社概况及慈善公益活动。

“幸福家园”工程由中华慈善总会依法按照五类活动方向备案,即幸福家园关爱困难群体活动、幸福家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幸福家园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幸福家园村社文化活动、和幸福家园产业帮扶活动,支持村社和社会组织围绕“五类活动方向”发起项目并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幸福家园”工程主要功能包括:村社概况展示系统、捐赠人爱心档案系统、村社慈善项目发布系统、用款需求民主决策系统、志愿者注册系统、志愿服务积分系统、智慧财务系统等。

第四条 “幸福家园”工程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争取民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作为“幸福家园”工程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  工程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华慈善总会设立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中华慈善总会领导担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会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进行统筹管理。

中华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发展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招聘工作人员。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中华慈善总会审定的工程发展规划;制定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国参与工程的各级慈善会提供服务和指导;与“公益宝”保持沟通协调,持续创新、完善平台服务功能,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系统运行维护。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会可结合自己的网络募捐部或者项目办,设立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办公室,负责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发展和管理。暂没有条件设立办公室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会,应配备专人负责工程的实施。

 

第三章  工程运行模式

 

第八条 “幸福家园”工程由中华慈善总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县(市、区)慈善会按照分工共同实施。

中华慈善总会负责“幸福家园”工程平台研发运维、工程规则制定、工程捐赠资金的接收,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会的申请进行资金拨付,同时指导、支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总会开展辖区内的工程培训。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总会负责“幸福家园”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推广,工程资金结转(省、市慈善会如无需求,亦可不负责资金结转,资金直接下拨至县级慈善会),利用工程影响力动员社会捐赠资金作为幸福家园种子资金,对各县(市、区)幸福家园工程进行资助;各地市(州)慈善会负责辖区内“幸福家园”工程的统筹推进,工程资金结转;各县(市、区)慈善会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参与工程进行指导,对村社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统计、核实和拨付,监督村社依照筹款目的规范使用善款。

第九条 “幸福家园”工程线上所募资金统一进入中华慈善总会专用账户。中华慈善总会承担“幸福家园”工程平台的研发、运维、升级等费用,不收取各慈善会、村社任何费用。各村社通过“幸福家园”工程所募款项全部归村社使用。

第十条 经各县(市、区)慈善会审核通过的村社用款申请,将于每月1日、16日由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各县(市、区)慈善会可通过系统提交拨付申请,中华慈善总会依申请在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各地村社所募资金拨付至省、地市(州)慈善会,省、地市(州)慈善会逐级(或直接)下拨至各县(市、区)慈善会,由县(市、区)慈善会最终将资金拨付至相关村社。县(市、区)慈善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拨付,资金拨付与资金在线展示要一致,专款专用。各级慈善会应根据实际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每一级慈善会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幸福家园”工程智慧财务系统协助各级慈善会对工程资金实现自动管理。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省级或者地市级慈善会不具备合作条件(或无资金结转需求)时,工程资金结算可由中华慈善总会直达县(市、区)慈善会。

第十二条 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年检合格并愿意配备专人负责工程实施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参与“幸福家园”工程实施。中华慈善总会与参与“幸福家园”工程实施的各类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工程管理分工、工程资金拨付流程等。

第十三条 中华慈善总会优先考虑与各地慈善会合作实施“幸福家园”工程。部分地区没有慈善会或者慈善会不积极、不具备工程承接条件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慈善总会可在当地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第四章  工程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致力于将工程发展为全国慈善领域的数字基建工程,全国各级慈善会通过工程推广,将慈善服务延伸到最基层,实现慈善事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初步建成全国的慈善捐赠爱心档案系统、全国的慈善志愿者服务管理系统、全国的慈善需求库、全国的慈善文化传播平台和资源整合平台,全国的慈善会得到发展壮大,慈善参与助力乡村振兴、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作用得到显现。

 

第五章  支持五社联动

 

第十五条 中华慈善总会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全国基层村社名录,在“幸福家园”工程预设村社,由一位村社两委成员进行激活认领。一个村社只能被认领一次。村社由村(社区)党支部委员、村(社区)委会委员、积极捐赠人和村(居)民代表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幸福家园”工程村社可基于五类活动方向发起项目募捐,方便村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布项目时,应提交项目介绍和预算、筹款时限等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真实。

第十七条 “幸福家园”工程村社项目所募集资金原则上只用于本村社,通过与社区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合作,优先用于本村社幸福家园五类活动开展,也可以用于对志愿者积分进行激励或开展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根据国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东西部省市结对帮扶的,相应省市的村社可以开展跨省市互助帮扶活动。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难性事件后,“幸福家园”工程线上村社可以结对帮扶受灾村社,将本村社专项募集的资金转赠相关村社。

第十八条 “幸福家园”工程支持村社在线征集、管理、服务志愿者,为志愿者提供服务时长统计和积分兑换功能。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幸福家园”工程村社项目所募集的资金,都由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在线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各村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单笔资金使用进行投票,超过半数以上投票同意,系统自动向所在县市慈善会提交用款申请。主要捐赠人对捐赠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通过本村社“幸福家园”工程“举报”按钮或向当地县市慈善会进行举报,由当地县市慈善会进行协调、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在线提交的用款申请,会同时到达“幸福家园”工程为当地县(市、区)慈善会提供的后台系统,县(市、区)慈善会核查村社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线投票同意实施情况,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该村社集体账户。

如各村社集体账户由各乡镇、街道代管,各县(市、区)慈善会应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协议,明确资金性质、拨付流程及各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省(市、区县)慈善总会如发现各乡镇、街道未在30个自然日内将慈善资金拨付给相关村社,或者挤占、挪用慈善资金,致使无法实现捐赠人目的的,将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各县市慈善会责成各乡镇、街道返还财产。

第二十二条 村社两委成员需遵守各乡镇、街道现行财经纪律、报账程序,确保已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规,并及时通过平台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展示项目成果。若村社同时存在1个已筹款结束并走完资金拨付流程的项目未按期上传项目使用材料,将无法发布新的项目。县(市、区)慈善会对各村社慈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处理。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慈善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乡镇慈善服务组织为各村、社区提供结算服务,采取这一模式的慈善会对辖区内村社通过“幸福家园”工程募捐的慈善资金实行报账制,对资金是否及时执行和规范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各省慈善总会对年度拨付资金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县(市、区)慈善会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及中华慈善总会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各地开展“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须严格履行拨付款项的后台资料上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村社所发起的项目募捐在既定时间未完成筹款目标的,发起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筹款金额提出用款申请;如在既定时间内筹款达不到既定目标的30%,不足以开展项目,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的,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发起人同意,可将所筹资金用于支持其他村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村社如发生建制撤销或合并,村社项目资金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投票结果,可用于执行本村社原有慈善项目或用于支持其他村社项目。各级慈善会不得挪用和统筹。

 

第七章  种子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幸福家园”工程支持各级慈善会自筹幸福家园种子资金,支持村社项目开展,并为本地村社制定非定向种子资金资助方案,1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种子资金资助方案经中华慈善总会“幸福家园”工程办公室线上审定后,可以通过全平台展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慈善会用于制定非定向种子资金资助方案的捐赠资金不用进入中华慈善总会“幸福家园”工程专户,但必须是可支配资金或捐赠到账资金。严禁各级慈善会仅凭爱心企业捐赠意向书就制定和实施种子资金资助方案。种子资金资助方案执行完毕后,各级慈善会将中华慈善总会拨付的募捐资金与自己的种子资金合并拨付至下一级,“幸福家园”工程智慧财务系统为各级慈善会的准确、便捷结算提供自动生成的报表。

第二十八条 “幸福家园”工程实施过程中,其广泛的社会影响会带动当地爱心单位捐赠。因单位目前无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直接给单个村社的项目捐赠,会有一些单位捐赠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到当地慈善会账户。这部分捐赠视同爱心单位给村社的定向捐赠,由接收慈善会在确认资金到账后,制定针对单个村社的定向种子资金资助方案,通过“幸福家园”工程后台直接录入相关村社项目进行展示。资金结算流程同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幸福家园”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慈善会动员并接收的企业大额捐赠资金,可以收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具体比例跟捐赠方协商。

 

第八章  社会组织入驻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快推广“幸福家园”工程,满足社会各界慈善需求,提高社会各界加入慈善、参与慈善的积极性,推动社区慈善事业发展,为社会组织和幸福家园搭建起一条桥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公众号平台升级开通了社会组织入驻通道,社会组织可参照此办法进行入驻。

第三十条 入驻社会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社会组织;

2.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条例,未申请注销的正在合法运营的各类社会组织;

3.已向当地“幸福家园”工程联合实施单位进行报备,并完成审核和信息录入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关于社会组织所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详尽事宜,参照第六章村社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进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关于社会组织入驻“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公众号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取管理费用。

 

第九章  工程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幸福家园”工程在系统设计上,为包括中华慈善总会在内的各级慈善会及各村社建立专页,展示各地工程成果,包括各地募集资金总数、捐赠人数等,通过“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微信公众号在线、实时、透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益宝共同负责网络巡查,确保工程平台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表述不当内容及时联系,督促村社进行纠正;公益宝负责确保平台运行稳定,确保工程数据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授权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中华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益宝”共同制定工程平台操作指南,含捐赠资金结算操作指南、种子资金资助功能操作指南、村社项目发布指南、社会组织操作指南等,对本办法未详述的功能性规则及流程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


 

关键词:

相关动态


图片名称

暂无相关信息